安乐死宠物的人用管吗?
一网友提问:
我有一只七年的松狮,最近患有严重的肾病,而且它非常痛苦。我想送它去安乐死,我朋友的一个诊所可以提供这种服务,但是需要我写一份同意书,我该不该写?这样算不算符合法律规定?
律师答:
不可以擅自以“安乐死”为理由而剥夺动物的生命。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,人死和人活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是同样的,在回答是否应该实施“安乐死”时所要考虑的价值和因素也是相同的。在您的狗生命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内,应当积极寻求治疗,尽最大的努力减轻它的痛苦,而不是一厢情愿地实施“安乐死”。
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之下,人为地剥夺动物的生命目前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。虽然在一些农村或个人诊所中,“安乐死”作为一种针对动物的人道处理方法并非完全行不通,但是就此带给动物的痛苦则可能是无法估量的。如果由于您的散漫和不负责精神,造成狗在被施行“安乐死”之前所遭受的巨大痛苦,您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一网友提问:
我养了15年的小藏獒最近得肿瘤死了。主人非常伤心,想去找个道士给它的鬼魂超度一下。请问是不是任何动物都有鬼魂?我们该如何超度它们的鬼魂?
律师答:
你提出的关于“灵魂”或“鬼魂”的问题在我国传统的民间思想上是一种普遍认定的观点。在近现代社会中,科学主义盛行,很多民间迷信被认为是不科学的而被摒弃。但现在很多老年人的意识中仍然坚守这一套。
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,动物只是民事权利的客体,即动物仅仅是财产关系的主体,而不能成为人身关系或对之享有权利,更不可能享有灵魂或鬼魂等精神性权益。至于你是否信念有神或无神,那么这只是一种思想信仰上的自由,而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依据。如果关于超度的某些信仰确实属于你内心的一种感情,那么这只是一种精神方面的自我慰藉,而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别人替你实现。
一网友提问:
我现在的房子即将要被征收,但我房内现在还养了三条狗。依据北京市的补偿办法,对于困难家庭的征收补偿有一项是根据家庭养犬的数量进行补偿,但是我家并不能算作困难家庭,请问是否能得到这条补偿?
律师答:
你有房出租,并且饲养动物,说明你的经济状况优于本地的一般生活水平,显然不具备困难家庭的实质性标准,不能享有此项福利待遇。